援助范围
福建工程学院法律援助志愿者站的援助范围
根据国务院《法律援助条例》和《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》的规定,我校法律援助站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有:
(一)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向我校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:
1、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;2、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3、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的;4、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的;5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;6、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。
(二)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可以向我校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:
1、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;
2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;
3、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。
(三)1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,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,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,我校法律援助站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。
2、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,我校法律援助站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。